要根据责任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工勤人员均应当投保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为船员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个惩罚性条款,本案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船员参加工伤保险,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此笔费用应当视为从工伤保险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而不应当视为用人单位自己对船员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