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假释监督考察制度。我国刑法第85条规定,被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这一规定,虽然职责明确、关系清楚,但公安机关本身承担着较多的社会职能,任务繁重,现行警力严重不足,往往无暇顾及,在实践中易出现监督考察不到位,从而使得刑法的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完善假释监督考察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专门的假释监督考察机构,使监督考察真正落到实处。假释人员的管理应属于司法行刑改造职责的延伸,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部分。可以考虑在司法干警和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础上建立专业的假释监督考察队伍。
2、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假释志愿服务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来对未成年假释人员进行监督和考察,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
3、细化假释考察内容,增强假释考察的可操作性。
4、建立假释保证金和保证人制度。
5、规定假释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指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