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股权转让不一定要股东会决议,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实际登记中大多数地方是用股东会决议来代替上述材料的,优点是简单高效。股东会决议、章程、转让协议的时间一般为: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转让协议——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如股东变动后有其他变更事项)——新章程(修正案)。在实际办理中有时有二次股东会决议,有时二次股东会并为一次开(新老股东一块参加),有时根本不需要开第二次股东会,这要视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