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条文,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两项内容,一是“履行之前”的抗辩,二是“一方履行后”的抗辩。不符合约定时,对方的抗辩。
设定甲、乙两人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两人没有约定谁先履行合同义务。
(一)“履行之前”的抗辩:依照上述条文,
首先,甲、乙两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这与俗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意;
其次,在此种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没有履行义务而请求乙履行义务,此时,乙可以拒绝甲的履行请求,相反,甲也可以拒绝乙的履行请求。
(二)“一方履行后”的抗辩:如果甲履行交货后,乙发现
货物与此前两人约定的不符,乙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此处“拒绝履行”的行为不仅不属于“违约”,而且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合同双方都享有。
二、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同,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两项内容,分别是“履行前”的抗辩和“履行后”的抗辩。
买卖合同的双方,甲乙两人约定甲先交货,乙“货到付款”。如果甲在合同生效后,要求乙先付款,自己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乙此时可以拒绝付款。如果甲在合同生效后,向乙发货,乙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此种抗辩权,由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
三、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文规定了“先履行”的债务人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但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并且在“没有确切证据”情况下的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借上例,甲分批交货,乙“货到后付款”。现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上述其他情形,于是通知乙方,中止履行合同,没有继续交货。如果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的现状,中止履行就不算“违约”;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双方在中止履行中的权利义务:“中止履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