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禁止令是在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全社会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入、人权观念不断得以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得到积极回应的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这项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完善了我国非监禁刑制度,所以确保其能顺利实施,实现其预期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确保《刑法修正案(八)》提出的刑事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确保其执行效果,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共有十三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刑事禁止令、具体适用何种刑事禁止令、是适用一项还是多项禁止令等等。根据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作出刑事禁止令,而不是一律必须宣告刑事禁止令;
二、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期限,即明确了禁止的事项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常见的具体情形的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另外还明确了刑事禁止令的禁止时长: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三、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监督、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
四、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关及撤销刑事禁止令的情形,即刑事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有发生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有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宣告刑事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