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人员职业道德: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尊自强,爱岗敬业;遵守公司各项规章规则,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生活习俗,主动适应消费者,视消费者如亲人,不凌虐所照看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露消费者隐私;不参与消费者家庭及邻里的冲突纷争,不传闲话,以免激化冲突;不向消费者借账或索要财物;在离开消费者家庭时,要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让其体检,以示尊重。
(三)遵守合同条款,不没理由违约,不没理由要求换户或不辞而别。如与消费者发生冲突,出现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变换服务地址、服务工种等,无论何种原由家政服务人员均应先行告知经营者,不要私行处置。
(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未经经营者指导和消费者应予不要使用。未经消费者认可不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
(五)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不要与异性成、青年人同住一室;不带亲朋好友在消费者家里停留或食宿;不私行外出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折回,要征得消费者认可;要注意防火、防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