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 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