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后上报。
(3)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