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也就是着手以后,这是毫无疑问的,目前所有的刑法教材和理论都是这么认为的。
对于你举的例子,当甲将毒药放置的时候,就应该预见到乙有可能喝下毒药,而甲显然预见到了,但对这个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而是间接故意,所以当甲放置毒药的时候,已经对乙的生命造成了可能的威胁,进入了实行阶段。
然而这个逻辑只有在这个案子是乙自己喝下毒药的时候才成立,如果是甲灌下去的,那么当甲灌下去的时候,犯罪才开始实行。这里的着手点(即实行阶段的开始)的确定不能按照一般生活中的逻辑,一定有一个确定的着手点来理解,而必须针对具体犯罪的结果和发展过程做一个法律上的推定。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认为,所谓着手,就是犯罪行为对所侵犯的法益已经造成了具体的威胁。那么在你举得例子里面,当毒药被放置,乙看到毒药以为是水的时候,具体的威胁就已经成立,因此就已经着手,而不能按照一般生活逻辑理解为必须是甲的行为导致了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