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是否算交房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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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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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钥匙不是等于交房。交钥匙是交房的一部分内容,交钥匙只是有进入此房的其码通行证,但交房是房产归属权的问题,包括房产证和房权等。交钥匙和交房是表面和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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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购买期房还是现房,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不能马上交付房屋,而一般都是需要到约定的时间才能交房。那在这种情况下,交钥匙是否算交房呢?对此,律图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交钥匙是否算交房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审判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房户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可以退房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开发商交房其实也就是向购房者转移房屋的占有,这种情况下,交钥匙是否算交房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交房的表现就是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钥匙,但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这时还需要购房者实际对房屋的质量等做出验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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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即使业主没有入住,在办理完成收房手续之后必须交纳物业管理费。且物业费与装修和入住不相关。关于什么时候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根据地区和小区的不同有所不同,但是大部分小区都是开发商交房之日就开始收取物业费了。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会被物业,需要缴纳滞纳金的。1.开发商通知你最后交房的日期那天起开始算,因为那时候开发商已经把房屋交给物业费,开发商已经不再补贴物业费。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未达到交房条件,可以找置业顾问要求减免物业费。2.你到物业公司交房领取钥匙的那天起,开始缴纳物业费(一般是先预交半年)。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当地权威机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业主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还是要及时缴纳物业费的,避免因为不缴纳物业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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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结合我俩处置过的历史案例,应该这么认识这事:
1、新建房屋具有了入住要求,开发商应该事先发函(理想的是发挂号信)通知购房人,函中商定交房时间。若购房人逾期未来收房,开发商还应发催告函催收房。函中还应注明,至某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职责将依法转移到购房人(这些都该在购房合同条款中体现)。这句话的内涵有很多,大家能够想象、发挥。
2、开发商会通知物业,凡是已经具有交房要求的房屋,其管理费都由购房人出,并自应该收房的那天算起。
3、物业公司获知购房人名单后,它也会从及时收缴物业费的角度,向购房人催告。按照物业管理的行规,它有权向拖延物业费的业主追索逾期交纳的滞纳金。注意是“有权”而不是法定!
4、即便是没卖出的还是卖出后未来收房的空置房,物业费打不打折不是交费人说了算,物业能够分别意打折。上海曾经有个裁判案例,一外省人在本市某小区拥有26套空房,与前期物业谈妥,空房物业费打折。后来换了家物业公司,他仍这样主张但未得到认可,他就拒交以至于法庭相见,最后还是裁判付清全款,没打折成。亲身经历了这样一件事:一人买好4套房,拖了6年时间迟迟无去收房,以致室内正室的抽水马桶进水蛇皮管因年久腐蚀渗水,水流到楼下街坊家。物业电告他,他还振振有词:我又没收房拿钥匙,我不顾。再过了2年,因要卖房,来领钥匙。物业公司算出的物业费的滞纳金数额已经超出所欠物业费。经两方反复商量,最后他交了全部物业费。他的借口是,我从没交过物业费,不该发生滞纳金。除非我交过一次,下一次逾期了才该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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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商品房钥匙就是交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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