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目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的机制下,刑事处罚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处罚甚至可以不予执行,对扒窃行为处罚力度可谓天壤之别。而与之不相称的是,无强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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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范选择标准。选择标准是依据扒窃数额,还是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虽然赋予一线办案人员以裁量权有利于打击惯犯,但现行制度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监督手段,无法制约该自由裁量权。如果取消该自由裁量权,对扒窃行为一律入罪,有悖于刑法谦抑性。
即使选择刑事处罚,审判人员也面临着选择刑种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单处罚金,或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等多种刑种可选择。一般说来,扒窃行为具有长期性、惯常性、多发性的特点,犯罪分子具有专业技能,其主观故意明显,应当从重处罚。特别是对有因证据不足而逃避刑罚记录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判处有期徒刑,否则再犯时不构成累犯,不能达到震摄犯罪的最大化效果。
(二)量刑情节
对扒窃犯罪,也要结合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扒窃情节的恶劣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结伙扒窃作案的主犯、扒窃致人生活陷入困境、携带凶器扒窃、为违法犯罪活动而扒窃、教唆未成年人扒窃等情形可以考虑酌情从重处罚;对未成人扒窃、初次扒窃或者是被教唆扒窃、小额扒窃且积极退赔的、被胁迫扒窃分赃较少、因生活急需而初次扒窃等情形可以考虑适当减免刑罚。尽管扒窃犯罪的社会危害较大,但对个案仍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对于社会危害小、行为人再犯可能小的案件,可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仅予以行政处罚。
(三)罚金刑适用的困境
对于扒窃犯罪,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强制规定科处罚金,虽然有效限制了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但也有了不顾犯罪分子经济状况强行判罚的嫌疑,这一点在扒窃犯罪中尤为明显。通常情况下,扒窃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差,多为异地作案、流窜作案,判处罚金刑后执行困难。可以适当考虑将“并处”改为“可以并处”,赋予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保障罚金刑的执行效果,维护刑罚权威性。另一方面,对罚金刑的数额应当规定一定的限度,该限度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及犯罪的危害性相适应,防止审判人员对罚金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