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现行法《价格法》里面,明确规定从事经营者不能通过虚假或者是让人产生误解的价格手段,引导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的经营者跟其进行各种交易。这种利用价格获利并且违法的行为,被称为了价格欺诈行为,也被叫做欺骗性价格表示。
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中,以下这些行为都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第一种是商品的标价签或者是价目表上所标注的,关于商品的名称、所产地点、大小规格、何种等级、质地用材以及计价的单位和售卖的价格等等,或者是其服务的项和其收费的关准等方面的内容与实际上的情况不相符合的,并且通过这戏方式来诱骗消费者或者是其他一些经营者来购买的。
第二种是对于其同一种商品或者是服务,并且在同一个交易的场所,同时使用了两种的标签或者是商品的价目表,并且以标签上的低价来吸引顾客,却又以标签上的高价来对其商品进行结算的。
第三种是通过使用一些带有欺骗性或者是误导性的宣传语言、文字、图片等手段,来引导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
第四种是在所售商品上标注了带有出厂价、批发价等字眼的价格,但是却有没有依据可以证明或者是没有可以与之进行比较的。
第五种是商家在其降价后销售的商品上所标注的折扣商品或服务,但是其实际折扣幅度却与标注不相符合的;
第六种是商家在销售自己处理的商品时,却没有给商品标注“处理”信息和价格的。
第七种是商家在通过价格之外馈赠的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不按实际来标注赠送礼品的名称、数量的,或者是所馈赠给人的商品其实是伪劣产品的。
第八种是商家在进行收购或者是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某服务并且附带有价格附加的条件时,没有标示或者标示附加条件的意思不明确的。
第九种商家自己虚构原价或者是降价的原因,以虚假的优惠折扣,向他人谎称要降价,而诱骗别人来购买消费的。
第十种是商家在收购或者销售某些商品的之前,以及在为他人提供一些服务的之前,对别人做出了价格的承诺的,但是却又不履行或者是没有完全履行的。
第十一种是假装声称自己收购或者是销售的价格比其他的收购该商品经营者高或者是低,并且以此来诱导哄骗消费者或者是经营者来与之交易的。
第十二种商家在商品或者是服务的提供上面,通过掺假或者是以次充好等不良手段,来使得商品的数量或者是质量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第十三种是商家在对其商品进行交易的时候,对于那些实行了市场上普便的调节价格的商品或者是服务,说谎声称这是政府部门的定价或者是说这是政府部门给的指导价的,这些行为都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如果被发现,是要进行一定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