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盗窃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盗窃行为的停止状态。一般而言,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还应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扒窃是一种常见的盗窃类型,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客观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二是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如在公交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火车、地铁、轮船上窃取他人放置在货架上、座位下的财物;三是扒窃通常是结伙作案,共同实施扒窃犯罪;四是扒窃不要求一定是秘密窃取,公开扒窃也成立盗窃罪。
一般来说,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即构成盗窃,但我们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了盗窃既遂。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形式,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仍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但扒窃与一般盗窃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盗窃罪要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而扒窃则是行为人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即宣告完成,即构成盗窃罪。在扒窃犯罪中,行为人盗窃的多为小件物品,如现金、手机、钱包等体积较小的东西,行为人将该财物放入口袋、藏在怀中、夹在腋下、递给他人时就构成既遂。行为人将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窃取出来,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丧失控制,同时盗窃行为人获得对所窃财物的控制,即为既遂。当然,如果扒窃者着手后还未把财物从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就被抓住,则系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