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量缺陷致人伤害索赔是诉讼实务中较为复杂的一类问题,其缘由在于一旦汽车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往往面临多个责任主体、不同种类赔偿竟合等诸多方面干扰,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受害人正当权益能否获得有效维护。
一、举证责任倒置,由厂家或维修厂承担汽车或维修本身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实务中,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厂家或维修厂家承担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因此,受害人只要证明其适当使用车辆、按时进行保养,即完成举证责任。
二、捆绑多个责任主体一并起诉并主张连带责任,避免遗漏被告。
依据产品多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单独或连带责任要求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等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根据因果对应关系,造成产品某一方面缺陷的,系来自某一特定的责任主体,最终的赔偿责任也由该特定主体承担,但是,最终责任承担是各责任主体之间互相争辩的问题,受害人在此不管,法律授予受害人提出连带请求的规定,立法目的是保证受害人尽可能获得赔偿,因此,受害人不应认为多被告多累赘而放掉部分责任主体,不幸的时候,会出现“债无主”的后果导致败诉。
三、损害赔偿与保险赔偿性质不同,可以重叠获得赔偿,并不冲突。
现时,座位责任险、交通安全人身损害险等保险险种已得到推广普及。汽车缺陷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往往已投保相关人身损害赔偿险种,此时,车辆缺陷损害赔偿与保险赔偿能否同时获得救济,在司法实务中,有不少的法律工作者认为不能同时获得赔偿,只能选一索赔。其实,只要对两种赔偿性质进行分析,就可得到同时获赔的法律依据,汽车缺陷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保险赔偿属于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受害人从不同法律关系主张赔偿依法能获得支持。
以上几点是汽车缺陷致人损害案件纠纷常见问题并伴随汽车自燃、交通事故安全气囊没打开、制动器失灵等质量缺陷纠纷而出现,受害人只要妥善处理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便能最大限度获得权益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