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姓名权,不给改名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我国关于公民改名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另一个法律依据是由公安部拟定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其中规定:18周岁以上公民需变更姓名时,须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时要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当轻易给予更改”。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设置关卡,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姓名更改权归属公民个人,不受侵害,拒绝办理,实属消极办公。办理资料需要你档案所在单位、学校开一个基本的在职、在读证明。带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写一个最简单改名申请。填几张简单的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