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就是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具有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