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听、热门的音乐,想要通过在网上私自开设网站,以营利为目的向广大网友提供在线试听或下载,在没有经过许可的前提下,是属于非法行为,该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人有追究的权利。
1、关于制作视频、音频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只要仅用于您个人或您的家庭范围内,即便未经音乐作品或cd的权利人授权,也可以利用cd,网络分享音乐或您及您朋友的翻唱、演奏,制作视频、音频。但是,如果将这些视频或音频再传到网上的话,则构成侵权。
2、关于现场表演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因此,现场表演符合双免费,即观众免费以及演员免费,则不必取得权利人授权即可以使用。至于能否通过收取广告费抵消场租赁场地或乐器的开销,原则上没问题,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另外,属于合理使用的,不仅不必取得权利人许可授权,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版权法里有规定对于侵权的例外 ,其中一部分是关于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简单来说,我国版权法几乎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以及综合考虑了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wct等国际公约。其中也规定了各个国家可以在国内版权法中设置一些例外。但是这些例外必须要符合一个三步检验标准(three-step test)· 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 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版权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触· 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三条,我国版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 被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3. 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
4. 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