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复印件,原件会归还的。
户口簿复印件制成,原件与复印件的效力户口本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一般只是用于备案留底使用,大部分部门对于业务办理还是要求公民提供有效的户口本原件或者相关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有法律效力才可以办理。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