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的要式条件
首先,租赁物的租赁法律关系已经形成,主要具备如下认定标准:
第
一、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现实生活中主要从租赁合同是否办理登记、备案等方面判断);
第
二、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现实生活中主要从租赁物是否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等方面判断);
第
三、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现实生活中主要从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是否承担了维护义务如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方面判断);
第
四、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租赁法律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
其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产生租赁关系自动延续的法律事实,主要认定标准:
第
一、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
二、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要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第
三、 如果出租人没有将所有权变动的事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
的租金效力自动及于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