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包括:薪水、资本、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工人作收入。
3、须以“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愿意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公司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公司经营利益损失。因为公司经营利益并非单纯公司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本、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公司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聘用与自己具有相同本领的人管理公司或财产的花费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事实上减少的损失计量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准则):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2年工人平均薪水(天元)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准则:
①产业分类准则;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准则。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准则(差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实践中通常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事项参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