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以上即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各法律条文中的具体体现,但是本案是否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呢?从民法理论上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1.就同一标的物上存有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均有效成立。如果无效的,就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处置。2.租赁合同履约在先,亦即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后又将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于他人,若出租人在出租租赁物之前已将此物所有权移转就不发生“买卖不破租赁”。
本案中,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属于民事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赵某将该房屋出租在先,出卖在后,因此应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