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愿形式只有公证遗愿、自书遗愿、代书遗愿、录音遗愿、表面遗愿(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愿人或证明人亲笔签字。 如果能证明该遗愿是根据老人本人的意愿所写(即该遗愿隶属自书遗愿或代书遗愿),且有老人本人签名(有无老人的手印不重要),通常是认为有效的。但也有特别情况,比如:
1、在立此遗愿前,立的有公证遗愿,且无将公正的遗愿进行公正撤销的,应该以公正遗愿为合法遗愿,该遗愿无效。
2、其它合法继承人能够拿出完整的写有明确日子的遗愿。这个在判定哪一份遗愿在先,哪一份遗愿在后比较困难,后立的遗愿有效。
3、若有证据证明该老人在立此遗愿是无做法本领人或者限制做法本领人,则其所立的遗愿无效。
4、若有证据证明该老人在立此遗愿时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则其所立的遗愿无效。 无其它情况,通常是能够认定该遗愿有效的,即该遗愿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