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休假期限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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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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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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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