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门口摆放物品城管有权利进行清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扩展资料《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办法》对无法拍卖、变卖的暂扣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将暂扣物品采用粉碎等方式销毁。 解除暂扣后,除易腐烂、变质的暂扣物品外,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和公告栏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暂扣物品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对公告期间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处理,并退还暂扣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