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弟弟受单位领导所托,让他去招待客户,还私下参与单位受贿罪了,已经多次送礼不少次了,现在人已经被抓了,还要做辩护的,那单位犯罪辩护律师怎么样呢?

帮助5人 6.3w浏览 匿名 2019-07-23 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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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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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黄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在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之后,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应因广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是:
    一、法庭调查清楚地表明:黄某某既非“积极参与”也非“起较大作用”
    通过本案被告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庭审供述,对照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下列事实十分清楚:

    一,本案单位犯罪的犯意是由王某生提出、由林某某决定,由王某某等人具体实施,黄某某既没有参与“合谋”,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
    首先,黄某某没有参与合谋。
    本案单位犯意的提出和决策过程可以从庭审中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供述中反映出来,也可以从下列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
    1、2007年11月14日讯问王某生笔录第4页第8--10行;
    2、2007年8月22日讯问林某某笔录第1页第3行以下;
    3、2007年10月24日讯问王某某笔录第2页9—18页
    上述被告和广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生及黄某某本人的陈述,都对黄某某参与“合谋”进行了否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黄某某参与了“合谋”,因此,不能认定黄某某参与“合谋”。
    其次,黄某某不可能是直接责任人员。
    黄某某不是直接责任人员的事实,可以从庭审中林某某的供述中简单地得到印证:当问林某某在单位中黄某某负责什么工作时?他回答:我认识黄某某,但他具体在公司做什么,我不清楚!——一个单位负责人都不知道具体做什么的员工,不可能在这个单位中负多大责任,起多大作用,更不可能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单位犯罪。

    二,黄某某属于单位一般员工,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首先,黄某某属于单位一般员工,其工作由王某生分派。
    庭审事实表明:黄某某入职广州市“某某公司”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用合同,其本职工作是临时负责“某某公司”单位南方大厦电子城五楼23档的销售部门(下简称“销售部”)的财务工作,具体就是:将涉案的销售单据输入电脑,并保管销售部门的现金和帐目。
    从公诉人所举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来看:“某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股东是林某某和王某生。
    林某某、王某某等数名被告都指认王某生是公司“销售部”的负责人,这一点,在2007年11月14日讯问王某生的笔录第2页第1行中得到印证。
    通过上述证据和其他证据,很清楚地描绘出某某公司的人员组织结构图:林某某:单位主管;王某生和王某某:部门负责人;黄某某:王某生领导下的一般员工。
    其次,黄某某参与的单位犯罪行为程度很低、数量很小,情节显著轻微。
    虽然黄某某也曾经接受过客户订单和销售工作,但这些行为具有如下特点:其
    一,这些工作不是他的份内工作;其
    二,他参与这些工作是奉命所为,非积极参与;其
    三,他参与这些工作是在其他相关人员忙不过来时偶尔的协助行为,其参与的程度、次数和数量都很小,情节显著轻微。
    最后,黄某某所在销售部门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也间接印证了其作用十分有限。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本案单位犯罪分为三个阶段、涉及三个部门:
    首先由单位生产部门生产出半成品,
    然后由“某加工厂”将半成品和预先准备的假冒注册商标标示的面壳等进行组合、包装,
    最后由“销售部”实施销售。我们认为,公诉人的意见是正确的。
    通过对单位犯罪上述不同部门在不同阶段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某加工厂”在单位犯罪中起了关键作用,而“销售部”的作用较小:
    首先,在单位主管人员提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决定实施的行为之后,可以说“某加工厂”是这种假冒行为的具体实行行为,而销售部门可以说是“销赃”行为、帮助行为。
    其次,从犯罪形态上分析,单位的犯罪行为在“某加工厂”将假冒的注册商标往涉案蓝牙耳机上组装完毕的时候,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单位销售部门的销售行为不能单独决定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和犯罪既遂;
    最后,从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将一个单位既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实施了销售该假冒的商品的行为,作为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处理,反映出最高司法机关认为一个单位的假冒行为比这个单位的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性质更为严重的态度。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应对黄某某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们认为,黄某某既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不应对他判处刑罚。
    毋庸置疑也无须赘述,黄某某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国刑法没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界定,结合司法实务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立法精神的理解,尤其是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理由是:

    一,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坚持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界定为“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了全国法院处理单位犯罪的司法经验,指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会议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其精神既是对全国法院处理单位犯罪问题的正确做法的总结,也一直是全国司法机关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应当作为处理本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也可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联合做出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中得到体现:该解答指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一般犯罪行为(非其主要、关键作用的犯罪行为)的人员,可以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解答在坚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处理单位犯罪的正确立场的基础上,对追究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问题上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即是否“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我国刑法理论界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界定为“积极实施单位犯罪、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我国刑法理论界虽然对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也有不同意见,但在“积极实施单位犯罪”和“起重要作用”这两个特点上,意见并无实质分歧。在这个问题上,主流也是最权威的观点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积极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成员,一般是指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其具有的特征之一是“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参见黎宏教授的专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单位刑事责任论》、论文《论单位犯罪中“其他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严格掌握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是我国刑法防止株连无辜原则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一方面,我们要充分注意到: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的规定应当明确无误,而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不够明确,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该规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充分注意到:单位犯罪不是单位中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单位一个,单位成员为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还存在严重的分歧和争论。在单位犯罪问题上,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时间都不长,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问题尤其是在单位犯罪是实施单罚还是双罚的问题上还没有完全一致的意见,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现有刑法规定的双罚制是为了保证制裁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功利效果而采取的失彼而顾此的措施(有“二重处罚”之嫌,是在两难之下的不得已选择)。
    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我们认为:在单位犯罪中实行双罚时,要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事实,严格掌握标准,慎重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不能将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员都予以追究和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和防止株连无辜原则的必然要求!
    基于上述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和前述事实,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属于刑法第31条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中,不应对他进行处罚。
    三、根据黄某某对本案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人格状况,从注重教育和预防犯罪角度分析,可以对黄某某不判处刑罚
    从黄某某在本案不同审理阶段的表现来看,他的供述十分稳定,口供前后一致。对照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他对事实的陈述是客观的,真实的。在我们会见他的时候,他亲笔书写了《悔过书》,表达了他对本案的深刻的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并对自己由于不懂法而做出违法之事表示很后悔。
    我们了解到:黄某某是一个曾经留学国外、有着优越经济条件和幸福家庭的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本来,这个年轻人和他的家庭,计划在去年的国庆节为他举办婚礼,但由于现在审理的案子,在婚礼之前,他先进入了看守所。他本来拥有的光明前途,霎时变得不可预知——现在,他正面临着留有案底而前途灰暗的危险!可以想象得到:在这个案子中,这个年轻人已经失去了很多很多,他已经受到了严厉的制裁!从一定意义上说,受到羁押和接受审判已经达到对黄某某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应侧重于预防犯罪而非惩罚、报复,在预防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的情况下,如果再让黄某某因单位犯罪行为而承担刑罚,反而不利于对他的教育。
    结语:我们相信合议庭一定能够做出对黄某某的公正判决
    我们注意到,本案的被害人都是国外知名的企业,本案潜在的国际影响、西方国家要求我国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呼声、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环境,有关部门对该案的特别重视(也许本案已经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扩大追究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理由。同时,我们也想象到:这些因素给合议庭正确处理本案带来的异乎寻常的压力。
    如何掌握单位犯罪中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是令人困惑的疑难问题,但我们相信:合议庭的法官所具有的先进的司法理念,一定能够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实已经清楚,我们相信黄某某一定会得到对他的公正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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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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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辩护方式
以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受贿系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等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交代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是否退回赃款及挽回经济损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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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侵犯财产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1.就盗窃犯罪的被告人而言,他们应该承担对因自身盗窃行为所造成的财物损失进行直接经济赔偿的责任。倘若被告人盗取被害人财产导致其承受物质损伤,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追缴措施或者命令责任人退还补偿款项。
然而若经过上述追缴仍然无法填补被害人的财物损失时,被损害方便可向人民法院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请求。需要明确的是,盗窃罪的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将会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但若在量刑完毕之后再行赔偿损失,则不会再获得从轻处罚的优待。
2.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通过网络手段对他人财物或私人物品实施盗窃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广大民众对网络资源的合理运用,我国已经针对网络盗窃罪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采用盗窃密码、操控账户、篡改程序等手段,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以及货币非法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视为盗窃罪的一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3.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虚拟财产同样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之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由玩家通过操作游戏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与时间,以及上网费用等因素共同构成其价值。
此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都可以通过购买游戏充值卡来获取,而这些游戏充值卡实际上是由游戏玩家以真实货币进行支付购买所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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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主犯认罪从犯不认罪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全日制用工模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仅仅是口头约定而未落实在书面上的协议并不被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双方需自开始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合法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甲方乙方均有权自主选择签署书面形式的合同,或者基于双方的个人意愿进行口头协商来确定具体事宜。对于口头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应当作为处理问题时需要考虑的关键点:
首先,原被告双方都应该竭尽全力保留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由于口头合同缺乏书面凭证的支持,因此两位当事人必须借助其他有效手段,例如短信、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证明口头合同的确已经生效;
其次,如果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通过调解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受害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调解或者仲裁申请,由这些部门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调解或者做出仲裁决定;
最后,如果仲裁结果仍然不能令原告方感到满意,他们依然拥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书,经过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之后,将会依法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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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单位行贿受贿500万元会怎么处罚呢?
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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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坐牢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倘若国家公务人员所获取的贿赂金额超过了三万元,抑或其所涉贿赂行为虽未达到三万元,然而却曾多次进行,那么将被归类为受贿罪。同样地,如果国家公务人员为了某些人谋求不当的利益,致使公共资产、国家及人民权益蒙受了损害;或者为了他人争取职务升迁、职位调动等,也会构成犯罪。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从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贪污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其次,对于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情节的贪污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最后,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贪污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则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要处以没收个人财产。
此外,对于多次贪污行为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多少钱立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对于实施行贿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以及相应金额的罚款处分。倘若该人行贿行为旨在谋求不当利益,情节尤为恶劣,甚至导致国家利益蒙受巨额损失,那么他/她将会受到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惩罚,并且须额外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更为严重的情况是,若行为人的行贿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或者对国家造成了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她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终身监禁的严厉法律制裁,同时还可能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然而,在此之前,若行贿者能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自身的行贿行为,那么他/她将有望获得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机会。具体而言,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或者在协助侦破重大案件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抑或是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均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优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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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关于单位行贿案件的辩护要点主要在于从行贿案件的犯罪性质上进行辩护,因为如果行贿所得非法利益全部都归个人所有的话,那是个人行贿罪,单位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的,另外就是从认罪态度以及是否有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等这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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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官受贿罪量刑标准最高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法典中,关于受贿罪的定刑标准大致如下:对于一般的受贿者,法院可能会判处其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判决执行罚金。
然而,如若受贿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加重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而对于那些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的罪犯,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责任。
此外,对于所有犯下受贿罪的罪犯,都必须依据其所获得的受贿金额以及犯罪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惩处。对于那些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贿赂的罪犯,将会受到更严格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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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子犯了盗窃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女性实施窃取他人物品的行为若被认定为刑罚,此类案件的处理需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警方将依据涉案者所窃取之财务价值及盗窃行为次数等情节进行分析和评判,以确定是否应当判定为刑事犯罪。若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有权给予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期限,同时可以依法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被判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期限,同时可能附带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
然而,如果该女性的盗窃行为被确认为犯罪,那么便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盗窃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以下三种不同程度的刑罚:
1.盗窃金额较大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2.盗窃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可能被处以罚金;
3.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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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单位受贿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了被告是否是构架公职人员;被告是否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情急特别严重;被告是否因受贿给公众造成了损失;被告是否自首、悔改、退赃等等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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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本罪适用于一般的社会公众,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其次,主观心态上需表现出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严格监管制度以及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客观层面,犯罪分子需要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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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35万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下的贪污受贿罪行,依据刑法规定,可处以下相应刑罚: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便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相应罚金;如涉案金额巨大或涉及到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涉及到其他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时,将可能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样需要缴纳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父母受贿罪量刑标准最少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受贿罪在法律上通常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作为惩罚;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面临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需缴纳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如触犯受贿罪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罪犯将受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或是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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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辩护词有区别吗?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辩护词是有区别的,此时受贿主体可能是同一个人,但是行贿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若是个人行贿,此时不会被判处支付罚金,还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单位行贿,由于单位并非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故是不需要承担刑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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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信罪初犯有可能不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针对帮信罪的初犯,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
然而,具体的量刑期限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存在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帮信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方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应视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信服务的;
(2)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
(3)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
(4)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到帮信犯罪活动中的;
(5)被帮信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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