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未遂,将背离非法经营行为的本质。非法经营行为并非一个具体的行为,它不仅包括销售行为,还包括生产、购买、储存、运输行为,是融合生产、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等一系列行为的集合。离开了生产、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等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并不存在。而无论是生产、购买、储存,还是运输、销售,都是有一个行为过程的,都是有未遂形态的。非法经营行为系通过买卖而获利的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经营行为的真实目的。如果某种所谓的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其他目的,就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论是生产和购买,还是储存和运输,归根结底都是为买卖行为做准备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种通过买卖获利的行为,而通过买卖来获利,存在买卖是否完成的区别,显然是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