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如果不能自书遗嘱,或因其他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方为有效。《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册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第18条对遗嘱见证人亦作了具体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此看来,吴义民所持的“代书遗嘱”,一方面没有其父的亲笔签名,另一方面两位见证人分别是其妻和其妻的弟弟,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故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吴义生提出代书遗嘱无效是成立的。代书遗嘱被确定无效后,其父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其老父生前一直与吴义民生活在一起,吴义民所尽赡养义务较多,故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可给吴义民适当多分一点,这也是符合《继承法》规定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