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系分析
在担保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法律关系中,通常涉及两份书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三方主体,即买受人(借款人)、出卖人(保证人)和银行(贷款人);五种法律关系: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买方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与期房担保关系,卖方与银行的保证关系。除买卖关系,其他关系在第2份合同中有所体现。
2.jpg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的关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会导致按揭合同当然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关系,具有特殊性。有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按揭贷款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同时银行在与买房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会要求买房人将所购商品房或者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作为担保物为按揭合同提供担保以实现购房目的。当买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后,已确定无法再取得原想要的商品房,故应当承认买房人订立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可以解除。
二、银行诉讼地位确定
(一)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于银行而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中,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银行债权的实现。在买受人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没有同时起诉解除担保贷款合同时,银行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应主动通知银行,告知其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判断标准是第三人是否对原诉的诉讼标具有独立的请求。显然,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房屋买卖法律关系,银行作为第三人对该法律关系并无独立的诉请,故其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特殊性是,如果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中并提出解除担保贷款合同,作为第三人的银行虽然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银行以第三人身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中提出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其地位类似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然若银行参加诉讼后,并不提出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则其对本诉的标的和标的物并未提出独立请求,应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jpg
如果银行并没有参与诉讼或者没有提出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只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即是只审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首付款、利息及相关损失的赔偿。银行的诉求另案主张,这就有可能使诉讼变得繁杂,徒增程序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