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指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行为时在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社会经验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后果,他就应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犯罪过失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包括应当预见和已经预见两种情形,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总的来讲,行为人对最终发生的危害后果都持否定态度,这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区别的关键所在。过失犯罪均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条件,反之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过失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犯罪,因而刑法规定对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较对故意犯罪的法定刑轻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