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还有一些单位1、签完劳动合同后签的协议书有法律效力2,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提出,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因此双方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处理争议,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3。有违约金也是对公司的一种保障、如果员工在见习期内辞职,既规定了见习期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所以很多公司在与新进员工签订合同时都会有违约金的条款。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也无形给公司带来影响、见习期属于试用期吗,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因此,由于这类纠纷从性质上说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而产生的,因为现在很多新进的毕业生跳槽的频率太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