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案件与专利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承担形式,除非侵权人附带侵犯了权利人的人身权利或严重侵害其商誉权益。关于专利侵权,在司法实践中,曾一度有很多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判决赔礼道歉。但在2003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的蒋志培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主张: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般应当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权等场合,而专利权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是一种财产权,“对于侵犯专利权不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从之后的专利审判实践来看,已经大体统一了这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