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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而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不应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而且权利人提出此种诉讼请求是为了恢复因侵权行为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标的不当影响,应当提出的是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赔礼道歉。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即使侵权成立也不应判令被控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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