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上是远低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的,这是考虑到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而给予其的一种立法上的宽容。因此,有资格享受这种特殊对待的只能只同诊疗护理的特殊性有关的人员。虽在医疗单位工作,但从事的并非诊疗护理工作的人员等,不应享受立法上的这种特殊对待,因其从事的工作并不具有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在造成责任事故的情况下,同其他类型的责任事故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那么,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