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丈夫于2006年结婚,婚后丈夫为我购买了一些金银首饰,其中包括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白金项链,共计5万余元。现在我们正在闹离婚,请问,这些首饰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归个人所有何莉何女士: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中“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该物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此案中所提到的金银首饰,虽然属于你个人使用,但由于其价值较大,且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沈宁杨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