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说明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数额巨大以上,而数额较大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修订前也是诈骗罪中的一种,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诈骗犯罪特别是保险诈骗犯罪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1996年上述司法解释仍可参照执行。另一方面,保险诈骗罪作为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其中必然存在未完成形态。由此可见,保险诈骗未遂数额达到巨大以上,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上述《解释》第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