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司法实践,本文总结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条件及步骤:
1、有需清偿一定数额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及时要求执行法官出具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证明“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4、向执行法官提出调查被执行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调取公司设立及增资时注册资本是否全部到位,当发现股东拥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下,向法院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
5、不管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都可请求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6、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提示:若被执行人是有限合伙企业时,除“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即“有限合伙人出资期限已届满”)这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无论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相区别。
未足额出资股东在执行阶段承担清偿责任,无疑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对债权人是一重要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