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类股东?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投资人中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
二、在核查过程中,三类股东跟一般股东可能会有什么差异?
1、三类股东是典型代持根据《信托法》的表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三类股东现实中对外开展业务确实需要以管理人身份,比如进行工商登记时都以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名义进行,根据过往案例,这类代持关系除了披露外,还需要还原,但是资管计划显然难以还原;
2、核查缺乏第三方证据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由于有工商登记,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以,股东或者合伙人信息可以采集第三方证据,比如打印一个工商信息比律师写一万字都有效,由这个信息去核查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显然容易得多。但是三类股东由于没有这个环节,紧靠双边协议约定,缺乏第三方证据。打个比方,受托人可能有多个产品上万名客户,是否有潜在关联方根本无法查证。根据这一轮财务核查的动作来看,如果无法取得有效的第三方证据,说清楚个事太太太太难了,跟真实与否无关。谁叫上会企业都先被认为是坏蛋,然后需要找无穷多好人证明自己是好人呢。
3、税收这算个潜在问题,目前各类资管计划税收约定不明,但是公司制、合伙制是需要按期报税缴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