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从犯罪未遂的角度看,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 人本身意愿的、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客观上使得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行为人认为不可能实现 犯罪既遂从而迫使停止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犯罪中止的角度看,两者主 要区分在于犯罪分子放弃犯罪是否具有“自动性”。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而犯罪未遂是被迫放 弃。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犯罪实行阶段中自动 停止犯罪;另一种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后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结合案情,笔者主要讨论的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并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彻底性”两方面 进行论述。 第一,如何认定“自动性”?中止犯的成立必须具有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 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的首要特征。所谓自动停止犯罪,是指犯罪 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