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大数据侵权如下受传统著作权“表达”与“思想”二分法理论的影响,版权对数据库的保护只限于数据库的结构,即对数据库内容具有独创性的选择与编排,数据库制作者不得因他人对数据库内容的侵权而请求版权保护。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数据库是指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数据集合。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是将数据库纳入汇编作品范畴予以保护的,保护范围是以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他材料为内容的数据库,保护对象是数据库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判断标准是“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否具有独创性。数据库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与一般的汇编作品的权利内容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一般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改编权、向公众传播权等专有权。上述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我国数据库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但不言而喻,在数据库保护方面,版权保护途径仍存在一定的弱保护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