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牵涉以下三个方面:第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限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给钱,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给钱的限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量交纳给钱的限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商定认缴给钱额、给钱方式、给钱时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第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限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职责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给钱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给钱比例。第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认缴给钱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此次注册资本登记规则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要求。那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怎样交纳印花税呢?税务限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限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本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本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本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限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公司财务通则》和《公司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本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本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会计限定《公司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追钱务处置》限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久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公司收到投资者给钱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规则转变为认缴登记规则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给钱额、给钱方式、给钱时限等自主商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无纳税资本来源,无纳税本领,无需交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事实上收到给钱时交纳印花税。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钱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钱收到或付出为准则,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花费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花费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钱收支做法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钱收支做法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花费,而不考虑与现钱收支做法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可否发生。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