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相比其他犯罪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抽象危险犯并没有直接对社会客体构成侵害,而是由于抽象危险犯的危险行为会对客体、法益造成可能性的侵害,法律为保障客体、法益最大限度的安全,将这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禁止条款中,一旦行为人存在相应的行为,即构成抽象危险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也正在逐渐进步,对于社会法益的保护不应该仅仅在受到侵犯之后,而是应该将对法益的保护进行前置,在法益尚未被侵犯之前给予其最大的保护。抽象危险犯的出现源自日本、德国等国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用于保护我国法律中的法益。在实践生活之中,抽象危险犯保护的客体主要是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网络安全、交通安全等等,这些客体一旦遭遇侵害会呈现出巨大的破坏性,给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个人经济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侵袭,为防止这些客体遭遇侵害,我国针对这些客体进行前置保护,禁止行为人出现可能侵犯这些客体的行为,一旦存在危险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代化的法治不应注重事后的惩罚性,更应该重视事前的预防性,而抽象危险犯就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性,目的是保护我国客体利益的最大安全。抽象危险犯的相关概念和司法实践尚处于初级阶段,不同学者对于抽象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争议,这些争议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官受到的影响较大,从而做出不同的判决。但作为我国法治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抽象危险犯应该进一步明确,以严格的立法来指导司法实践,让司法实践中能够对抽象危险犯的相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基于此背景,本文针对抽象危险犯停止形态的司法认定开展研究,主要围绕法官的审查义务视角,通过司法实践中抽象危险犯存在的问题讨论不同学说的观点和司法应用。
首先,本文针对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本质进行论述,目前我国不同学者对于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和本质存在争议,只有理清抽象危险犯概念和本质才能更好地开展司法实践活动。
其次,本文针对抽象危险犯的完成形态开展研究,认定抽象危险犯具有完成形态,并针对抽象危险犯完成形态标准开展研究。再次,本文针对抽象危险犯既遂形态的司法认定开展研究,认为抽象危险犯存在未完成形态,即包括未遂形态、中止形态以及预备形态,虽然不同学说针对抽象危险犯的不同形态存在争议,但本文仍坚持肯定抽象危险犯具有相应的形态,并针对形态认定进行研究。接下来,本文针对抽象危险犯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鉴于不同学说之争,针对现有司法实践中在形态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罗列,并给予笔者自己的合理意见。
最后,本文针对法官裁判的具体方法及适用范围,主要研究的是推定方法和证据裁判方法,讨论司法实践中是否允许被告人反证和司法实践中法官证据裁判的方式。通过上述研究来理清抽象危险犯停止形态的司法认定,破除不同学说之间的争辩,促进我国针对抽象危险犯的研究及司法实践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