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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危险犯存在未遂吗
抽象危险犯存在未遂,危险犯与结果犯一样,既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形态。
险犯中的犯罪行为着手与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可能同步的,二者之间总会或长或短地有段距离。
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就构成危险犯的未遂。
在危险状态出现后虽已经成立危险犯,而是危险犯的既遂还是未遂,则应当遵从我国刑法总则对犯罪未遂、既遂特征的规定,即看行为人是否得逞。
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界定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犯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危险犯根本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既遂了。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
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2)主观条件:
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
(3)客观条件:
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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