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的相关政策限定,乡村的卫生室隶属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能够由村提供土地使用权与相应的扶持与支持。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里医药管理局5部委连合印发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来指导与规范村卫室的发展与和建设。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乡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私营、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范围卫生规划、医疗组织设置规划和新乡村建设规划;
(二)兼顾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准、乡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要求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乡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组织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限定,达到《医疗组织基本准则》要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