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公司法无需验资了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五条第2款“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注重审查出资“来源合法性”:
根据相关规定,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重视出资手续的办理:
根据新法,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不再强制验资。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