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内,被采取该措施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传唤制度,随叫随到。对于暂时无需进行逮捕或拘留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告知其前往司法机关所指定的城市区域或其个人居住地接受讯问,但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