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受理范围及条件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需提交的材料
1.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的罪犯应当送达的文书材料: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假释罪犯应当送达的文书材料: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送达的文书材料: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暂予监外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书、具保书或前述文书材料的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特别程序及期限 按照执行通知书、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决定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矫正解除
责任事项
1.矫正衔接责任:及时办理报到登记接收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2.矫正执行责任:建立矫正人员档案,进行宣告,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3.管理监督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4.考核奖惩责任: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考核制度,对矫正人员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情况和日常表现,每月进行综合考核。
5.矫正解除责任:矫正期满,没有重新犯罪的,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司发通【2012】12号)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3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