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为法律规定有互相矛盾的地方,比如《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4〕39号第十条中的一句“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和该办法的第十一条之(五)的相关规定,这是对你们不利的;
二、还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有个权利主体是否存在的问题,这对你们也可能不利;
三、再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都是对你们不利的规定。
四、当然,这是对你们很有利的: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的第十一条: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结论: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维权。维权的道路比较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