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该条款可知,接受赠与的股权所得与继承的股权所得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征税范围之内。《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在上述十种应税所得之外另行规定应税项目。但从目前税法部门规章来看,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20%计征个税以外,均没有关于受赠或者继承其他财产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需要指明的是,如果自然人是因企业奖励员工而受赠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