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改革实施后,实缴注册资本不需到工商局做登记手续,但应在20日内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信息变更。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