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1.累计扣到12分的驾驶人,可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满分教育通知书》,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暂扣凭证。
2.在15日内到车管所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满分教育通知书。
3.参加为期7天的满分教育学习。
4.学习结束领取科目一(理论)《预约考试凭证》;携带身份证明和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按时参加科目一考试。
5.经相关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含)以上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路考)考试),参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考试第一次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重新缴纳不及格科目的考试费用并在预约后,按指定时间、地点考试。
6.凭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